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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入人心”团队就农村劳动者权益保护展开实践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9日 22:13    作者:相敏    点击:[]

“《劳动法》应该是保护劳动者的,但是我们咋感觉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点话语权都没有,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签订合同之后他们总是一变再变,劳动监督部门感觉咋没有一点存在感呢。”8月5号上午,一位村民在交流过程中提到。

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等,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各种寻求依法解决的劳动纠纷也日渐增多。

这些年来,用人单位对务工者休息时间的压榨以及工资拖欠行为可以说是极其普遍,令务工者无奈至极,许多打工者或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觉得此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或因纯粹嫌麻烦或因无力对抗法律防御体系强大的公司实体而无能为力。

尽管民众法律意识逐步增强的潮流不可阻挡,但我们必须还得承认,在广大的农村仍有不少务工人员不能很好地利用劳动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权益受侵害之后往往并不会选择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

虽然目前队员尚未学习劳动法,但是为了这次社会实践的开展,大家还是积极寻求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后应采取的措施,分工研读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并将经小组讨论之后获得的具体实施方法与村民交流讨论,以下选取的是当时交流的两个问题:

单位试用期不给工资?

针对部分村民反映的单位试用期给低工资甚至不给工资现象,队员们查询了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单位试用期的工资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劳动者最晚可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即使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约定了无薪试用期,这种约定也是违法、无效的,劳动者依然可以要求单位付工资。

请不起律师?

许多村民反映,即便有勇气进入诉讼法庭,他们还是难以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这无疑进一步阻碍了他们的维权之路。

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有钱的大公司一方无论是否“占理”,都可以聘用更优秀的律师,从而实质性的增加赢得诉讼的机会,这些公司一般有非常完善的律师团队及公关力量,往往让小成本律师手足无措。但事实上,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他是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免费委托律师代理的,这不应也不能成为人们维权道路上的绊脚石。

目前整个农村大环境下,务工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普遍得不到很高的重视,几个或因农忙而回家的外出务工的叔叔听完后表示,他们在面对比个人强大的多的整个公司时,虽然有时确实感到心力焦灼,但当然还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队员都仅仅只接受了一年法学教育,再加上实践时间本身短促,当然并不能真的进行诉讼以切实地解决问题,但还是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绵薄之力说些什么,做些什么。

8月6号一大早,在进一步整理8月5号的阅读材料和交流记录以后,队员们补充了昨天的宣传画并进行张贴…


/相敏  /全体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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